9月1日起施行,《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发布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管理。7月29日,资阳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印发出台《资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主要包括这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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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相关专有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各管理部门及轨道运营单位的职责。
提问:什么是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特别保护区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紧邻结构一定范围内设置的特别保护区域。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及其管理活动。
二、明确了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及特别保护区的范围。
提问: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区域范围是哪些?
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设置标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三、明确了在控制保护区内的作业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意见。
提问:保护区范围内容从事哪些活动须制定保护方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从事以上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后实施。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书面同意的,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活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办法》同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水运、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四、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对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活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停止危害、采取补救措施。
提问:各单位如何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
办法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安全监控,主动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各项安全巡查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管理制度,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巡查管理台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停止危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五、明确了未经许可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提问:未经许可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会怎样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明确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因施工作业发生险情后的处理程序。
提问:险情发生时应当怎样处理
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险情事故发生后,及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外部作业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应急抢险、施工作业遇险等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尽可能降低影响、减少损失。必要时应当暂停有关线路运营,确保运营安全。暂停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应急接驳措施。
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有关费用。